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近日發布通知,就《
醫療器械命名規則(試行)》公開向社會征求意見,《規則》意見稿中要求,醫療器械通用名稱中不得含有圖形、符號等標志;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對某種疾病具有治療作用的詞語,或含有表示功效、說明有效率和治愈率的斷言或者保證;不得明示或暗示包治百病、適應所有癥狀或者夸大適應癥的內容,或含有“美容”、“保健”等宣傳性內容。
意見稿明確,療器械名稱中不得含有“最佳”、“最新”、“唯一”、“精確”、“速效”等絕對化或排他性的詞語;不得含有人名、企業名、品牌名、商標名或其他類似的名稱;不得使用未經科學發現證明或臨床結果證明,或虛無、假設的概念性名稱,以及有關法律、法規禁止的其他內容。
意見稿指出,醫療器械通用名稱應符合國家有關法律、法規的規定,應與產品的真實屬性相一致,科學、明確,不得誤導、欺騙使用者。醫療器械通用名稱命名應使用中文,應當符合國家語言文字規范。同品種醫療器械使用相同的通用名稱,通用名稱由一個核心詞和一般不超過三個的特征詞組成。醫療器械通用名稱不得作為商標注冊。